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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4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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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4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4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2024年9月25日,罗晔女士与胡范金先生、庄俊超先生分别签署《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晔女士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3,286,55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75%)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胡范金先生,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3,935,4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91%)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庄俊超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后,胡范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春女士、芒励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0.16%,周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晔女士、神来科技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5.05%,庄俊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超然迈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4.94%。三者持股比例接近,且均未单独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可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可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故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周新华先生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胡范金先生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财务顾问自2024年9月27日华凯易佰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胡范金)》起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胡范金先生及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2024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方已向本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本次权益变动后,胡范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变更为公司第一大权益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为20.16%;周新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为15.05%;庄俊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为14.94%。三者持股比例接近,且均未单独和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可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可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周新华先生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权益变动尚处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阶段,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本持续督导期内,胡范金先生和华凯易佰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与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

本持续督导期内,承诺各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未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未进行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未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未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订,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未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

综上,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完成。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未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未进行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未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未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订,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未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胡范金先生不存在其他约定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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