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82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利润分配顺序
- 第三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公积金;2、弥补亏损;3、提取任意公积金;4、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利润。
-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第五条:利润分配应以每 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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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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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政策
- 第七条: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第八条: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 第九条: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第十条: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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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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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 第十六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 第十七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相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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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应及时披露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定期报告有效期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权益分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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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 第二十条:公司应及时披露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具体内容。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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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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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满”、“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作规定,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