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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集团: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安泰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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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安泰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GPBA3665 致: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接受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亚丽、鲁悦欣律师出席了安泰集团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 2024年10月15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二四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 2024年10月1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下午15:00,在山西省介休市安泰工业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 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15:00至2024年10月31日15:00。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0,269,0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31.81%。 - 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份数量为89,574,773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9,574,7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8.90%。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所持公司股份409,843,7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1%。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的议案: 1. 关于公司继续开展焦炭受托加工业务的议案 2. 关于延长公司与关联方解决关联交易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应审议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应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2获得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结论意见: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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