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14:30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373号209室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路向前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34,3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096%。其中,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657,5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635%;网络投票股东11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76,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62%。中小投资者1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76,9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6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317,30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9%;反对55,91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9%;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17,1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60%;反对55,91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6%;弃权3,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