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十月2致: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66.5854万股,授予价格为4.19元/股,并同意暂缓授予程伟先生 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胡德勇先生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7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兼副总经理程伟先生、胡德勇先生在前6个月内均未实施减持计划,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满足股权激励条件,因此上述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以2023年7月3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分别授予程伟先生、胡德勇先生限制性股票5.00万股,授予价格为4.19元/股。 4、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9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005,353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本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30,00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