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24年10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4年10月28日如期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967人,代表股份409,717,35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7.580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965人,代表股份86,917,61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9723%。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金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407,431,47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20%;反对票为1,873,50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2%;弃权票为412,37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84,631,7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3701%;反对票为1,873,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555%;弃权票为412,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744%。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同意票为405,740,77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94%;反对票为3,459,98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4%;弃权票为516,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82,941,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5.4249%;反对票为3,45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9808%;弃权票为5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944%。 3、关于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81,632,03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89%;反对票为4,757,28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33%;弃权票为528,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81,632,03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89%;反对票为4,757,28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33%;弃权票为528,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8%。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