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 - 独立董事定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独立董事独立公正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 - 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及其亲属,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 - 提名人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义务 - 参与董事会决策,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提供专业建议。 - 行使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 - 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包括基本情况、发表意见的依据、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 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会议资料,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 独立董事严重失职情形包括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接受不正当利益,未提出反对意见等。 - 独立董事发生严重失职或从事违法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