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 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的披露,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合同、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第五章 保密措施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附则 - 本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将本办法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