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钱江生化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经 2024年 10月 28日十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和审计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执业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保密能力等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财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经办其他与外部审计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选聘文件应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审计委员会评价、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的,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变化情况和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选聘合同时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约定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分包或转包审计项目、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未按规定时间备案和报告、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资质或能力、要求终止审计业务等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等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未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分包或转包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