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华文轩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24-040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1/1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1/4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10月 16日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33,841,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4,429,79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1/1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1/4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1/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 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华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A股的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9元。 - 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71元。 -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71元。 -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6361022 联系传真:(028)86361020
特此公告。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