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募投资金用途为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并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的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应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总经理与章程中经理具有同等含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