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筹资管理制度)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围绕公司战略和主营业务需要进行筹资,合理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与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均需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 第八条 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投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重大变化及时对筹资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筹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须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需要,由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制定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由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提出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证券事务部、财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股票申报、发行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内部控制,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三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由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提出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证券事务部、财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申报、发行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金融机构依据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对公司进行综合授信,财务部依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债务性筹资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债务性筹资审批机构在审批债务性筹资时一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二)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批准;(三)财务部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审批流程;(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财务部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贷款活动中充分维护公司信誉,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借款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资料,对借款情况在业务发生时及时建立台账,并由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偿还借款本息及提前归还等偿付行为,均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单笔还款金额超过 100万的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偿还后及时做账务处理并更新借款台账。
第五章 筹资的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定期对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四条 在可能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对延期偿付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进行分析,并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出具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