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公告编号:2024-120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3日下午14:30开始 (2)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澄湾街19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新园行政楼104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根伙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70人,代表股份1,070,571,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04%。 (1)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014,599,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5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467人,代表股份55,971,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5%。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2,467人,代表股份55,971,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5%。 3.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授权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53,484,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40%;反对13,727,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2%;弃权33,359,6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8%。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85,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26%;反对13,727,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50%;弃权3,359,6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24%。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065,815,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8%;反对3,117,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2%;弃权1,638,2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16,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36%;反对3,117,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95%;弃权1,638,2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9%。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060,468,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63%;反对7,415,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7%;弃权2,687,2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68,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502%;反对7,415,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86%;弃权2,687,2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12%。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曾祥娜、赵婉宇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曾祥娜、赵婉宇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