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晨丰科技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3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发电”)。 - 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37,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0元。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广新发电为资产负债率超 70%的全资孙公司,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广新发电向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以下简称“内行通辽分行”)借款人民币 10,000万元,并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96个月,即自 2024年 10月 14日起至 2032年 10月 13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广新发电提供的担保包括: 1. 公司为广新发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辽广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星发电”)为广新发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广星发电以其持有的广新发电 100%股权为广新发电追加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4. 广新发电以基于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集中式光伏项目(11MW)、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集中式风电项目(21.45MW)项目和 6MW/MWh储能设备对应的全部未来收益; 5. 广新发电以基于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集中式光伏项目(11MW)、奈曼旗工业园区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集中式风电项目(21.45MW)和 6MW/MWh储能设备对应的全部机器设备。
(二)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9月 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0日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名称: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7YPA899Q 3. 成立时间:2021年 06月 04日 4.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5.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房产 49号天浩家园小区 07号 6. 法定代表人:丁闵 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一般项目: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 8.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 2023年 12月 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 71,904,843.97元,负债总额 70,691,466.95元,净资产 1,213,377.02元,资产负债率 98.31% - 2024年 6月 30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128,124,211.28元,负债总额 126,915,858.33元,净资产 1,208,352.95元,资产负债率 99.06% - 202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0.00元,净利润 -189,629.60元 - 2024年半年度(未经审计):营业收入 0.00元,净利润 -5,024.07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保证合同》 - 保证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债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 债务人:奈曼旗广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范围: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 1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 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权利质押合同》
质权的行使:质权人应在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质权;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出质人同意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者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提前还款日或延长到期日债务人未向质权人进行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如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
《权利质押合同》
质权的行使:质权人应在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质权;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债权债务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出质人同意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者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提前还款日或延长到期日债务人未向质权人进行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如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未按约定还款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
《抵押合同》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上述公司追加提供担保方式,是为满足其项目建设及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需求,符合同行业项目融资要素的普遍要求,有利于提高各下属公司融资能力。上述公司作为公司新能源业务的项目公司,因行业通行融资比例为项目公司出资占比约 20%,金融机构融资占比约 80%,因此项目公司资产负债率目前均超过 70%。上述项目融资贷款均为长期贷款,项目建成后能够较好的覆盖融资本息。公司能够对各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具体情况如下:公司于 2024年 9月 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获得 9票同意,不存在弃权或反对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人民币 78,0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及控股下属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4.98%;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