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 2023年6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 2023年7月14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 2024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4. 2023年11月29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5. 2024年1月2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9号)。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 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3. 发行数量:26,666,666股 4. 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 5. 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15.00元/股 6. 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9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132,329.5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867,660.47元。 7. 发行对象:8家,包括项乐宏、新昌源新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丁志刚、山东强企兴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樑。 8. 限售期:项乐宏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1. 项乐宏:身份证号码:3302271971*,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获配数量:3,333,333股,限售期:18个月。 2. 新昌源新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C302RD5A,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源海嘉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辉),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18号附楼408室(住所申报),注册资本:114,846.53951万元人民币,获配数量:8,333,333股,限售期:6个月。 3. 广东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763575638,法定代表人:刘山,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之二1601自编1610单元,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获配数量:5,333,333股,限售期:6个月。 4. 丁志刚:身份证号码:3202111974*,住所:江苏省无锡市,获配数量:3,333,333股,限售期:6个月。 5. 山东强企兴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7GW0N562,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华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郭超),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57号办公1126室,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获配数量:1,333,333股,限售期:6个月。 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FKDP3N,法定代表人:郑俊,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D0545,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获配数量:1,533,333股,限售期:6个月。 7.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744277217,法定代表人:钱宇超,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567号(金茂大厦)B3101,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获配数量:2,000,000股,限售期:6个月。 8. 董樑:身份证号码:3302191981**,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获配数量:1,466,668股,限售期:6个月。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1.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3. 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 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1.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66,189,378股,持股比例21.15%,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股。 - 丽晶(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持股数量49,801,028股,持股比例15.92%,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股。 - 宁波聚才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18,538,650股,持股比例5.92%,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股。 - 项乐宏:持股数量11,714,962股,持股比例3.74%,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8,786,221股。 - 姜艺:持股数量8,950,124股,持股比例2.86%,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6,712,593股。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3,946,735股,持股比例1.26%,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股。 - 中国工商银行-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2,979,712股,持股比例0.95%,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股。 -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二组合:持股数量2,597,623股,持股比例0.83%,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股。 - 朱伟:持股数量1,959,005股,持股比例0.63%,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1,469,254股。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量1,691,197股,持股比例0.54%,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股。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 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6,666,666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资产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增加,负债总额不变,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3. 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项目效益将逐步显现,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将得到强有力支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和长期盈利能力将得到有效增强,有助于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 4. 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无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拟调整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发生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在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