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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GDR上市后适用)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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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GDR上市后适用))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 -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全球存托凭证(GDR)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召开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以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附则 -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GDR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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