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0599 证券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4-056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最终实现青岛双星间接持有锦湖轮胎株式会社(KUMHO TIRE CO., INC.,以下简称“锦湖轮胎”)45%的股份并控股锦湖轮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查期间 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3年 9月 26日至 2024年 9月 24日。
二、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在本次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前述 1至 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 自然人本人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上述自然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股票的情况 - 相关机构买卖上市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意见 经自查,本公司认为: 1. 从交易时间和交易账户来看,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存在异常性。根据相关规定,上述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2. 除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外,在上述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访谈记录、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前提下,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直接证据,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交易青岛双星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3.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 从交易时间和交易账户来看,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可能存在异常,该等股票交易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以监管机构认定结果为准。郑苏虹及刘昌虎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基于当前掌握信息,上述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2. 除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外,在上述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访谈记录、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前提下,截至目前,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直接证据,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交易青岛双星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3. 如后续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情况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及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 除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存在其核查意见第二部分所述问题外,前述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根据相关规定,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