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予以相应调整。此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41.34元/股调整为26.89元/股,授予数量由3,227,000股调整为4,517,800股。
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 2. 派息P=P0-V
根据上述原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P=(41.34-3)÷(1+0.4)-0.5=26.89元/股(尾数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 Q0×(1+n)
根据上述原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数量为:Q=3,227,000×(1+0.4)=4,517,800股
本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监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事项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等手续; 2. 公司本次价格调整、授予数量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公司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 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