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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普云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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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于 2021年 6月 21日召开的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于2022年 6月 6日召开的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票上市事项并就办理本次股票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相关授权。2023年 1月 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3年第 3次审议会议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2024年 7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4〕1037号《关于同意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 6,396万元,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2,132万股,每股面值 1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本次发行的股份数不低于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发行人已和保荐人国泰君安签订了保荐协议。国泰君安指定刘玉飞、励少丹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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