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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诺思: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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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762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24.490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0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7,176.7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964.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8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225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176.7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212.29万元(含不可抵扣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964.49万元,低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予以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和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4年9月6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1,502.28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21,502.28万元。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和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212.29万元(含不可抵扣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554.87万元(含不可抵扣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554.87万元。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502.2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54.87万元(含不可抵扣增值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262号),认为:益诺思管理层编制的《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益诺思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益诺思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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