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行使权利。股东大会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应在特定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及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于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是否具有表决权等信息。公司应在公司住所地或规定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设置会场。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则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报告过去一年的工作。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并采取记名方式投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提案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应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并聘请律师对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经过等内容。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进程宣布休会。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