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等。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预计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等。公司财务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公司法律合规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操作实施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