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757 证券简称:大元泵业 公告编号:2024-076
债券代码:113664 债券简称:大元转债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18|-|2024/10/21|2024/10/21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5月 20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制定实施,并已经于 2024年 8月 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于 2024年 5月 20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 2024年度中期分红方案;后公司于 2024年 8月 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 2024年半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数后的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具体除权除息计算公式。
1)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 1,958,876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且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2)具体除权除息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同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64,744,502股×0.5000元/股)÷166,703,378股≈0.4941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41)÷(1+0)=(前收盘价格-0.4941)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41)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18|-|2024/10/21|2024/10/2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元再、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5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在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判断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644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