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晨丰科技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金证法意[2024]字 1010第 1221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2023年 5月 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发行人于2023年5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3年 11月 8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上述决议,本次发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发行人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鉴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2024年 9月 20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召开 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发行人于 2024年 9月 20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 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4年 10月 10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事项。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