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公司、一致魔芋 | 指 |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指 |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票的价格 |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 2024年 9月 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2. 2024年 9月 1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 3. 2024年 9月 11日,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议案,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核查意见。 4. 2024年 9月 13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5. 2024年 9月 23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 2024年 9月 2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 2024年 10月 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等议案。 2. 2024年 10月 1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等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 3. 2024年 10月 10日,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等议案,并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已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年 10月 10日。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1. 2024年 10月 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等议案。 2. 2024年 10月 1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等议案,确定在授予日向 6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首次授予 163.21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50元/股。 3. 2024年 10月 10日,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等议案,并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2024年 10月 11日,公司已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向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