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1,590,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53%。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1,355,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15%。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6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2,946,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9667%。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获得通过,包括本次交易整体方案、交易方式、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过渡期损益安排、标的资产过户及违约责任、决议有效期等子议案。
- 《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交易协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情形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本次交易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获得通过。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