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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泰生物: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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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8日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乔新路38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9:15至15:00。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826,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244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99,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915%。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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