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92 证券简称:爱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2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 0.18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4/10/15 除权(息)日:2024/10/16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16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公司 2024年 5月 16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中的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安排,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2024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此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82,690,65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818,91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人民币 14,736,913.20元(含税),占 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5.01%,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1,871,740×0.18)÷82,690,657≈0.1782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82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4/10/15 除权(息)日:2024/10/16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自行发放对象 杭州爱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方云科、杭州瑞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瑞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元。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6609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