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更新版))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二〇二四年九月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3-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本保荐机构”)接受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贵电器”“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石军、刘广福为保荐代表人,靳朝晖为项目协办人,项目组其他成员为金阳、李昕、闵义峰。
发行人情况:中文名称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3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范纪军,注册资本为386,773,757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东园路5号(西工业区),股票代码为300351。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及其配偶、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4、担任发行人聘任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专家顾问或者项目组成员;5、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影响履行保荐职责的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2024年4月20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进行申报。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东方证券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包括主要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产品发生质量事故的风险、技术升级迭代和研发失败风险、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包括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下游需求波动的风险;其他风险包括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风险、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批风险、募集资金不足和发行失败的风险。
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行业发展前景包括连接器产品细分市场需求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包括技术力量优势、客户资源优势、生产制造优势、快速响应优势。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快速发展,为投资者带来相应回报。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