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9月12日贵公司董事会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4年9月27日14:00在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14:00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由董事长陈明军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和占公司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出席现场会议5人,代表股份11,252.1715万股,占股本比例26.8226%;通过网络投票238人,代表股份5,964.2556万股,占股本比例14.2174%;合计243人,代表股份17,216.4271万股,占股本比例41.0400%。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合并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