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实现间接持有锦湖轮胎株式会社45%的股份并控股锦湖轮胎。公司聘请了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其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以标的资产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综上,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其选用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