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7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42元
股权登记日:2024/9/30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2024/10/8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8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464,704,93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813,040 股后的 463,891,89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4,834,593.80 元(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463,891,890×0.42)÷ 464,704,930 ≈ 0.4193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 - 0.4193)÷(1 + 0)= 前收盘价格 - 0.4193 元/股
杭州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钭正良、钭江浩、钭正贤,共计四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78 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