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庚星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原告撤诉。
本次诉讼系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原告已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长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1、准许福建瑞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瑞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本次涉及的诉讼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原告已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