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年 8月 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4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 2024年 9月 23日下午 15时 30分在宁波朗豪酒店(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2109号)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23日下午 15时 30分在宁波朗豪酒店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5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55,900,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483%。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 --- | --- | | 1.00 | 关于发行金融债券有关授权的议案 | | 2.00 | 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 | 3.00 |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 4.00 |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5.00 |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6.00 |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7.00 | 关于取消续聘并重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关于发行金融债券有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72,034,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97%;反对 173,455,439股;弃权 10,410,273股。
关于发行资本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4,467,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3%;反对 1,172,930股;弃权 260,262股。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4,618,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反对 1,042,530股;弃权 240,002股。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4,67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3%;反对 1,019,940股;弃权 201,927股。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4,654,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7%;反对 1,025,930股;弃权 219,842股。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4,639,8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反对 1,018,860股;弃权 241,904股。
关于取消续聘并重新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4,649,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6%;反对 936,650股;弃权 314,832股。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