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4年9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三)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工作,由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罚责 第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