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符合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34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5%,无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已列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