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9月2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对董事会负责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三人,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第四条 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机构并设委员会秘书一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分析评价董事会架构、拟定选择标准和程序、搜寻合格人选、审核任职资格、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资质、审核独立董事独立性及履职情况、制定增补工作程序、检讨董事履职时间、审核多元化政策等。 第七条 可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咨询。 第九条 可向有关部门收集资料并要求提供协助。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提议召开,提前五日通知成员。 第十一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和书面传签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采用表决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形成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出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出勤率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担任成员的独立董事应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或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制作并保存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工作程序包括提案、决策事项、报告事项、临时提案处置及决策后反馈程序。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事项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临时提案处置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决策后反馈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定义现场会议和书面传签。 第二十九条 术语与本行章程相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冲突的,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