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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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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492号致: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1号公司展示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竺晓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41人,代表股份381,479,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26%。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律师。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表决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380,947,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07%;反对386,6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13%;弃权144,4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0%。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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