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山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收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不包括对外证券类投资。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需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外投资应遵循国家法律、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及效益优先原则。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单笔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决定;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时,对外投资标的额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对外投资事项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处理。总经理拟定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投资进展。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项目投资主管事业部、业务发展部负责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财务部负责审核投资概预算、筹措投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检查、监督预决算执行情况,配合总经理完成项目投资效益评价。其他职能部门或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投资项目在立项前,投资项目主管部门须牵头组织前期调研,并就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应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在重大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重大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经办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对外投资的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约谈、通报批评、降薪、撤职等处罚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对外投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