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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股份: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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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修订))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肪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 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股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和决议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具体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前述事项的调整或变更;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涉及文字的涵义和未载明事项均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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