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9月))
为规范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时,需确保该子公司或企业遵守本制度。
公司应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公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公司每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局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需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满足保本要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时,应按照计划顺序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时,需经过董事局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公司会计部门应设立台账记录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