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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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 A0485号
致: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0日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楼恒奥中心C座3A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01人,代表股份1,168,416,64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3.5188%。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6,954,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8%;反对1,280,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5%;弃权18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6,685,0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7%;反对1,3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35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