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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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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4)天(蓉)意字第32号

致: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4:30在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由董事长陈洪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4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641,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43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10,336,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4%;反对164,900股,占0.1490%;弃权140,000股,占0.1265%。
  2. 关于拟制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110,337,520股,占99.7250%;反对170,200股,占0.1538%;弃权134,100股,占0.1212%。
  3.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110,342,320股,占99.7293%;反对164,300股,占0.1485%;弃权135,200股,占0.122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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