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720 证券简称:艾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 0.045元(含税)
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2024/9/24 | 2024/9/25 | 2024/9/25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9月 2日的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份总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7,842,261×0.045)÷88,133,334≈0.0449元/股。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49)÷(1+0)=前收盘价格-0.0449元/股。
三、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2024/9/24 | 2024/9/25 | 2024/9/25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张兵、蔡卡敦、昆山艾森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昆山世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元;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0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05元。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05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50103288 电子邮箱:ir@ase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