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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新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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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3名,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应的股份数量合计 159,766,81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1.40%。现限售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4年 9月 25日起上市流通。

2023年 2月 3日,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 65,849,395股,对应股份已于2024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65,849,39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的总股本由 442,934,810股变为 508,784,205股。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作相关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自 2024年 8月 6日起的未来 6个月无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59,766,812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9月 25日。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振华新材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振华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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