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增持人林圃正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直系亲属,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532,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林圃正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 30,160,432 股,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03%。2024 年 5 月 22 日至 2024 年 9 月 6 日期间,林圃正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0,160,4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本次增持后,林圃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0,692,6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6%。大中矿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98,591,727 股,占大中矿业总股本的 67.16%。本次增持完成后,大中矿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大中矿业中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大中矿业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大中矿业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