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技术发展方向,确保科技创新工作质量和公司科技创新工作有效支持业务发展要求,保障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长期技术研发和重大新产品研发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运作,提高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高争民爆科技创新,促进高原民爆科研成果转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此制定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科技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科技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科技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
(省略部分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9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