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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琛科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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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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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246号 致: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元琛科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 10.8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7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000.00万股的 2.9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燕女士。梁燕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对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在公司成长过程及未来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4年 9月 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4年 9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24年 9月 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2024年 9月 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公司聘请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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