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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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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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 8月 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 8月 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同日,公司还披露了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相关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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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6日 13:30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万金路 588号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钢强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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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130,018,209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9%;124,800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8%;15,900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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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