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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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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国泰君安担任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委派杜惠东和秦磊作为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泰君安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名称: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EV-Tech Co., Ltd.,注册资本:8,326.092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0258541J,法定代表人:李宁川,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8月10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6年6月29日,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505号,邮政编码:313300,电话号码:0571-85220370,传真号码:0571-89971698,互联网网址:http://www.zjevt.com,电子邮箱:ir@hzevt.com,负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岩,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方式:0571-89971698。

发行人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包括车载充电机(OBC)、车载DC/DC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等车载高压电源系统,以及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等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公司产品矩阵丰富,围绕新能源汽车的动力需求,提供车载与非车载的充放电解决方案。

公司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电力电子变换技术、数字化及模块化的软件开发技术、高效能热管理和结构设计技术三大方面。公司近年来获得多个奖项,并参与制定了多项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参与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基于功率半导体集成的新能源汽车高频双向变换器研究及产业化等。

2023年12月31日资产合计164,050.82万元,2022年12月31日资产合计153,505.47万元,2021年12月31日资产合计117,853.15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183,515.96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65,039.58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96,441.11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2,775.3643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方式为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国泰君安指定杜惠东、秦磊作为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指定阮晗作为富特科技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国泰君安指定王佳颖、忻健伟、朱棣、涂志文、仇伟峰、李尧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国泰君安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同意推荐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预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四)项的规定,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2023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37,878.60万元,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183,515.96万元。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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